如何建立地名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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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地名文化遗产评价、鉴定、确认的标准和程序,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录。国家和省、市、县地名工作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录的认定批准工作。要按照《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和《地名文化遗产鉴定》(MZ/T 033—2012)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规范程序、科学认定、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分级分类分批开展古城(都)、古县、古镇、古村落、古街巷地名以及甲骨文(金文)地名、少数民族语地名、著名山川地名、近现代重要地名等重点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工作。地方各级地名工作主管部门要从本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录中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地名文化遗产向上级申报。对列入地名文化遗产名录的地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加强监督管理,进行有效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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