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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7-07-24浏览次数: 来源: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城南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和《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盐政传发〔2017〕2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县执行省公布的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1.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月;

  2.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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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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