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服务 > 专题服务 > 社会保障 > 生育保险

延长产假30天 江苏省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2016-05-09浏览次数: 来源:字号:[ ]

??? 为做好新修改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省人社厅、省财政厅5月5日联合下发通知,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 3月底,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为此,我省就职工生育产假和护理假调整后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做相应调整。

??? 通知明确,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南报网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窗口】

分享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